实验室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校资产〔20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产〔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学院(系、中心);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二)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2、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老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3、学院(系、中心)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校级责任领导。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万元(含)至2万元(含),或人员轻伤,或消防车进入校园;

(二)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至10万元(含),或有人员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含)以下急性中毒、致病;

(三)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2人(含)以上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院(系、中心)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违反或指使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冒险作业;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五)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六)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

(七)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严格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八)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第七条  学院(系、中心)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安全事故;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学院(系、中心)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能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进行约谈或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分。

第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院(系、中心),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形,做出如下处理: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本实验室当年参加实验室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本学院(系、中心)当年参加实验室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一年内发生第二次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追究方式升档处罚;一年内发生第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形,做出如下处理:对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对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或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安全工作处。

第十四条 国资办和安全工作处进行复核后,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事故认定意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提起申诉;若过期未申诉,视为自动放弃。提起申诉的,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同意后发回责任事故单位重审,依照上述程序产生重审处理决定。重审处理决定为终审处理决定,不再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