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资产〔2021〕6 号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资产〔2021〕6 号
河北师范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5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在验收合格30日内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各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强化效益考核。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各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平台的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放在分析测试中心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约使用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第八条 用户使用大型仪器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要求并参照省内外相关高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统一收费标准,在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对校外提供服务按此标准收费,对校内提供服务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使用成本。
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收费,分散在各学院单台套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各学院按照学校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益全部上缴学校,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技术支撑人员的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绩效目标,对运行情况定期进行使用效益考评,适时公布运行情况,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使用效益奖励,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责任到人,逐项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学校在申购仪器设备等资源配置方面对仪器设备依托单位予以约束。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型仪器设备《河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资产〔2018〕9号)自行废止。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年9月10日
学校办公室 2021年 9月 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