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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校资产〔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除已售职工住房以外的河北师范大学拥有产权或依法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公用房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九类:

(一)党政管理用房:主要指各单位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指满足专项业务需求的资料室、档案室、值班室、库房、机房、会议室等;

(二)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主要指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实训用房以及准备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更衣室等;

(三)公共教学和公共服务用房:主要指公用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学生和教职工活动用房;

(四)后勤服务保障用房:主要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服务的用房和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用房,如教工餐厅、学生食堂、公共浴室、开水房、变(配)电房、污水源热泵机房、锅炉房等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学生宿舍:主要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居住用房;

(六)公寓用房:主要指留学生、专家、博士后等公寓居住用房;

(七)周转性住房:主要指供教职工租住的住房;

(八)产业和商业用房:主要指用于经营的门面、写字间、合作经营用房等;

(九)其他类型的公用房。

第四条 党政管理人员按照标准配置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管理全校公用房,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有关公用房管理的决定;

(三)受理各单位公用房申请,组织评估和需求论证,实施公用房配置和调整方案;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估,监督公用房使用;

(四)管理公用房的实物账;

(五)组织实施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信息化动态的房间使用数据库;

(六)负责新建和改扩建公用房的入固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 公用房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公用房价值账及使用费收入、支出等管理工作;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等工作;

(三)安全工作处:负责统筹、指导公用房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确保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配予本单位的各类公用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明细资料并报国资办备案;

(三)及时向国资办报告本单位公用房需求变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及用途;

(四)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用房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及办法

第九条 公用房的管理使用应以学生为中心、以对学校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条 党政管理和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并积极探索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定、评估,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公共教学和公共服务用房、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学生宿舍用房由学校统一核定面积,根据需求和实际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公寓用房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部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用房方案,报国资办审核、备案并办理用房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报告厅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管理细则另订。

第十四条 周转性住房由国资办管理,管理细则另订。

第十五条 产业和商业用房按照严格审批、委托(或租赁)经营、合同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国资办审批后,交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收取租赁费用。

第十六条  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租赁管理部门,未经授权,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或互换公用房;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和改变公用房结构、房间编号及用途;不得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或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公用房装修、维修应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规划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用房使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使用、管理协议。

第二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规定,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