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校资产〔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27号)等制度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资产的验收。在建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依照《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27号)执行。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依据

第四条 资产验收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由使用部门主导和组织,使用部门确定资产验收小组,与供应商等共同进行的验收。

(二)监督验收指由使用部门主导和组织,使用部门确定资产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供应商等共同参与的验收。

第五条 资产验收依据购置计划申请书、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第七条 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到货外观验收、开箱安装验收和运行使用验收。

(一)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接收,同时根据其价值及技术精度要求,组建验收小组和制定验收方案。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前准备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条件(水电、场地等)。

(二)到货外观验收属于前期验收,主要是对外包装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对外包装出现拆封、破损、挤压、潮湿、淋雨、生锈、标识变色或破碎等现象的资产,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三)开箱安装验收属于中期验收,主要包括非技术验收和技术验收两种形式。

非技术验收主要利用验收相关制度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包装箱内的资产外观、型号、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和其它技术资料等方面进行验收,保证资产主机及配件外观完好、数量完整、型号一致、正品出厂和随机资料完整。

技术验收主要是检查资产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资产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四)运行使用验收属于后期验收,是对资产的最后检验,主要是在资产试使用一段时间后,对现场培训状况、运行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验收,听取具体用户的反馈意见。

第八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资产,参照以上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材料及人员

第九条 验收材料是验收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便于事后查询与管理,必须对重要材料及时存档,形成规范有效的验收档案。

产验收档案材料主要是《河北师范大学资产验收报告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档案材料还要包括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等。验收完毕之后将验收档案材料提交至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据资产价值不同,合理配备相关验收人员,组建验收小组,以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一次性取得10万元以下的资产,采用自行验收方式,验收小组人员及人数由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次性取得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资产,采用自行验收方式,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供应商和外贸代理商(进口产品)共同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使用部门参与验收的人员(含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主管领导)不得低于3人。

(三)一次性取得超过30万元的资产,采用监督验收方式,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供应商和外贸代理商(进口产品)共同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使用部门参与验收的人员(含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主管领导)不得低于3人。

(四)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第三方机构、审计监察部门等人员参与整个验收过程。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一条 单价10 万元以下的资产,应在到货15 天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价超过10 万元的资产,应在到货30 天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部门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 产验收时,使用部门如发现与合同、技术协议等不符合的,应保留必要的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资料,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更换或技术调试。同时应报至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资产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资产外观破损,使用部门应做好点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确定补充或更换资产的时间。

(二)资产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商定。

(三)资产名称、型号、技术指标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部门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产。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且无法按本章第十三条第三款执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十六 条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货物一般从到港、机场之日起90天或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索赔手续。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