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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校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资产〔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管理,实现学校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修管理的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产权和使用权均为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二)临时占地15日以上项目或临时建筑;

(三)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占用或改变屋面防水、占用线槽桥架或管井、影响消防设备或设施、增加特殊功能需求等改变原规划设计的项目以及与房屋建筑相关的设备安装、拆除、改造等项目;

(四)校园内道路、围墙、场地、绿地、管网(包括水、暖、电、空调通风、天然气、消防、网络、安全监控管网等)、能源供应站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修项目;

(五)校园室外设立永久性宣传物、纪念物(指标语、标示、铭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申报学校基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上述第二条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临建项目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装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并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三)定期巡查校园内的建筑和规划建设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办法,对违规建设的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宣传部、武装部、安全工作处、信息化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服务集团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项目实施单位的,同时要履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自身管理的校园室外设立永久性宣传物、纪念物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涉及永久性宣传物、纪念物设立项目的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 武装部负责自身管理的人防工程类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涉及上述第二条中影响人防设施项目的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七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自身管理的安防、消防等安全类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涉及上述第二条中影响安防、消防设施项目的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自身管理的网络、信息化类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涉及上述第二条中影响网络设备及设施项目的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九条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拥有产权、用作出租、出借的经营性房屋、场地和设施的基本修缮维修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上述第二条中维修维护、装饰装修、改造、修缮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各单位涉及水、电、暖设备及设施等内容的项目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委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前,需先填写校园规划建设工程审批表,按程序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等,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接受学校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自检后及时通知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签证应及时提出,并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变更原实施方案的,须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竣工资料齐备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归口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并填写校园规划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涉及临建项目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装修、改造项目,国资办专业人员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留存,以备查验,按规定需要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齐全完整真实,经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国资办审核后按时移交。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涉及规划建设方面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建、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全校通报违规建设的实施单位责任人或个人、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国资办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国资办可以责令其拆除。

第二十条 对于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物、纪念物,违规建设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确定的期限无条件拆除,拒不执行的,国资办将在安全工作处配合下强制拆除,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拆除费用由实施单位或个人自付。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妨碍国资办依法行使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立项的工程项目执行学校《河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及财务、审计等审批程序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汇华学院、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