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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公寓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校资产〔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管理制度,规范我校引进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河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校字[2017]8号)、《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本办法所称公寓周转房,系指我校原东校区南院研究生公寓和新校区公寓预留的用于引进人才周转的成套房屋(以下简称公寓周转房。公寓周转房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租住给学校引进的高端领军人才、青年高层次人才和特聘校外专家(含外籍专家)及全职博士后人员作为安置性住房(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或临时性周转住房(租住期限内按月缴纳房租)。

(二)学校安排的引进人才临时性周转住房,主要针对每年新入职青年高层次人才无力购置商品房的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安居住所,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周转使用,房屋只租不售。

二、人才范围

(一)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可申请租住三室安置性住房或临时性周转住房。

(二)精英一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两室安置性住房或三室临时性周转住房。

(三)精英二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两室临时性周转住房。

(四)精英三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一室临时性周转住房。

(五)全职入站博士后可申请租住一室临时性周转住房(租期一般为两年)。

其他特殊高层次人才申请租住学校临时性周转住房,根据学校人才引进需要报经学校会议研究审议确定。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为精英三层次及以上人才)根据本人实际需要,在填报《公开招聘审批表》等材料时向所在单位提交租住临时性人才周转住房申请。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的住房申请予以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在提交引进人才情况报告时,一并写明拟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和安家费、住房等待遇需求。

(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拟引进人才需求和用人单位报告,按照我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商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确定初步审核意见。

(四)学校审议。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必须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审议,根据学校会议审议结果确定人才住房安排。

(五)办理租住。国资办根据学校会议结果办理人才住房手续,做好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四、租住期限及租金

学校按优惠价为引进人才提供两个租赁期的临时性周转住房,每个租赁期期限为3年,累计不超过6年。第一个租赁期按学校核定的优惠价租赁,第二个租赁期按第一个租赁期每月租金的130%收取租金。第二个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

第二个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购买商品住房且确有实际困难不能退租的,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研究同意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报学校研究审批。学校同意续租的,可以按规定签订第三个租赁期的租住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间,学校按核定的市场价标准(学校每年10月初核定并公布租赁价格)收取房租。

第三个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本人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否则学校按照国资办核定市场价的两倍标准收取房租。

五、租金支付

租住学校引进人才临时性周转住房,其房屋租金全部由承租人个人支付,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租住期间,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公司按实收取。凡由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单位直接收费的,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六、周转房管理

(一)承租人因聘用期满、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事实上已非我校教职工的,须退还学校公寓周转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强制收回公寓周转房:

1.在公寓周转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2.将学校提供的周转性住房出租、出借的;

3.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财物拒不赔偿的;

4.其他经学校认为应当退还公寓周转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改造、改建公寓周转房。一经发现,须立即整改,并于一周内恢复房屋原貌。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装饰装修工程及所需费用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各种原因需退还住房时,学校不承担或返还任何装饰装修费用。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南院研究生公寓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15]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