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资产〔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校内招标采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如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学校采购预算目录,待经费落实后实施,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将不予进行采购。采购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五条 采购以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国资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财务处、法制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采购工作,研究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审批及调整、资金性质认定、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参与校内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及谈判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办公室负责各类采购合同范本的制定、采购合同审查及招标采购的法律事务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部门、单位及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采购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国资办按照学校的年度采购预算,对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合并,形成学校的采购计划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项目。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不满10万元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按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行为,国资办负责指导。

集中采购目录以河北省财政厅定期公布的《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办委托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不满10万元的项目,将采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或现货市场采购。

第十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由学校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次,到期后重新选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选、协议供货、批量集中、网上商城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预算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采购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为我校开展采购活动使用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上述规模的要求必须采用。

第十九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条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适用条件: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方式适用条件:

只适合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比选是指采购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不满10万元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批量集中是指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器、办公用复印纸及公务车保险等通用货物或服务,无论采购金额多少,统一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批量集中适用条件:

(一)采购品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要求确定;

(二)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协议供货是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规格和标准相对统一、市场供应相对充足、价格相对平稳的通用类货物,统一确定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从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适用条件:

(一)采购品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要求确定;

(二)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北省财政政府采购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由国资办实施或国资办委托采购申请单位自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特殊的采购项目,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由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申请单位需进入学校OA系统进行采购计划执行审批流程,并上传采购项目需求,内容包括: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最高限价;

(八)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合同条件、评审因素等;

(九)采购工程项目,需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十)采购数字资源,需提供图书馆查重论证意见;

(十一)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条由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采购申请单位需提交二十九条所要求的采购需求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包括:

(一)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二)唯一供应商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近期相关合同;

(四)采购申请单位论证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除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需满足3个以上品牌或供应商竞标,不得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三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位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方式进行采购,除采用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均应在河北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编制发放采购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采购结果。对采购金额较少或急需的项目,也可通过现货市场采购,并在采购活动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供应商的原因;

(六)评委会成员组成及评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合同如果未采用学校审核过的范式合同,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前报法制办公室审核。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学校合同核批程序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如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国资办,由国资办负责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而且不能超出项目预算。

第三十九条 购申请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所有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统一采购,不得要求采购指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在确定担任采购人代表至评标结束前不得私下接触潜在的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自行采购流程及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河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资产[2018]4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校资产[2018]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