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水电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使用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节水节电的积极性,严格控制水电费支出,推进办学成本核算,加快节约型校园建设,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用水定额》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全面计量,定额管理,节约奖励,超额收费,分类试点,逐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 定额核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属于水电定额管理范围,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对暂时共用水电表计量的单位,学校综合下达水电定额指标,共同管理,费用合理分摊。

第五条  水电定额指标的核定是以能保障各使用单位正常办公、教学、服务等基本条件的水电消耗为前提,根据学校节能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水电定额指标。

第六条  水电定额指标由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经学校批准后向各使用单位下达,由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与校内各使用单位签订《河北师范大学水电定额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各单位的水电定额每年以预算指标的形式由财务处拨付至各单位水电费专用账号。

第三章 定额管理

第八条 所有计量装置的维护由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各单位的水电用量进行抄表统计,并以《水电用量通知单》的形式向各使用单位通报使用情况,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对每月《水电用量通知单》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对,如对用量有异议应及时联系解决,并据此做好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条 如在年度水电定额下达后有高能耗设备数量、科研教学服务规模以及用房面积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各使用单位须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备案,以便为年度用能情况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如需调整定额指标,须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根据每年下达的水电定额指标对各单位本年度水电消费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超额收费、节约奖励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对完成定额管理目标的单位,节约水电费的40%列入该单位下一年度业务费预算,同时予以奖励。节约水电费总额的10%作为节约型校园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对完成定额管理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节能监测平台维护及节能项目改造等。节约水电费总额的50%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定额管理目标的单位,水电费超出定额指标部分的40%从该单位的业务费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对暂时未能实施水电定额管理的单位由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与其共同监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节约型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