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关于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及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9]1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9]120号),现开展固定及无形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根据文件要求,各单位须做好本单位固定及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确保固定及无形资产自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度清查工作任务

1、对于2021年8月31日前入账的固定及无形资产,由各单位对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的账目,采取以账对物、以物对帐的方式逐台件核对。对于账物相符的固定及无形资产清单,务必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领用人(要求为在职人员)、使用管理单位等信息准确无误;对于账物不符的固定及无形资产清单,须逐台报告具体情况和原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改。

2、对于2016年度清产核资中已报账物不符的设备,不在清查之列。

二、年度盘点自查工作时间安排

1、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10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年度盘点自查,并向国资办递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11月第一周工作日,国资办将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复核。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应做到自查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自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2、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3、清查中发现的固定及无形资产损坏丢失问题将按《河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校设字[2016]5号)严格执行。

4、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对资产管理越来越重视,近年来相关审计、检查已成常态。国资管理责任如山,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固定及无形资产年度盘点自查是抓好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根据学校年度盘点自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将任务落实到人,按时完成自查任务。

联系人:武迎春、吴鹏英、牛如海

电话:80789591、80789594

国资办

2021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