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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购买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校资产〔2018〕10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购买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校资产〔201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各类经费购置图书资料行为,实现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图书馆资源建设费之外的各类经费(包括办公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单册(套)价格(实际购买价格)超过1000元(含)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购买者凭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清单到学校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图书馆在图书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章。购书者凭购书发票和加盖馆藏章的图书资料清单,到财务部门报销。单册(套)价格(实际购买价格)不超过1000元的图书资料,无需到图书馆登记,凭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清单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条  上述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属于国有资产,不进入学校图书总库流通,单独登记造册。根据工作需要,可供职工长期借阅。借阅者应尽妥善保管之责。

       第三条  职工在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前,须将借阅登记的图书资料交还图书馆。对于丢失的图书资料按照学校图书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河北师范大学科研、教学经费购买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校资产[2018]7号)废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