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校设字[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保障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6]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报损资产;
(六)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各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鉴定专家组成,负责报废资产的鉴定和审核。教学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单位处置领导小组及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相关技术人员等,根据相关处置文件要求,审核申请处置资产的现状及申请原因是否合理,为学校处置审核领导小组提供处置依据。教学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须经本单位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资产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废资产的使用人必须参加相关的会议讨论。
非教学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的,由本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资产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学校资产处置审核小组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后续审批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在学校书面通知下达之前,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待报废的资产,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丢失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经上级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清点交接,交接完成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资产清单上签字盖章,将清单交给单位资产管理员留存。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条 教育厅、财政厅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资产交接后20个工作日之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开、公平、公正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拍卖或无害化处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