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校设字[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经过使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致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使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条  被盗、抢国有资产,由安全工作处或公安局出具报案记录,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处理办法

第四条  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的国有资产(两用物品),包括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外部设备、数码相机、摄录相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90%~10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60%~90% 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40%~60% 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5、实物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二)对单价1000元以上的专用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属于第一条认定的责任,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损失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损失金额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赔偿比例10%~20%,5000(含)元以上,赔偿比例5%~15%。

4、对于已经超出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丢失时可只按仪器残值赔偿。

5、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五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

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将赔偿款交到财务处,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通知财务处,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中先行扣除。所交赔偿款专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部、处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办理固定资产盘亏手续,报上级批复后注销实物账。

第七条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参照第四条予以赔偿。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付清赔款者,三个月内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并确定赔偿金额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6月上旬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汇总情况上报财务处。

第三章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