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校设字[2016]4号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异动情况包括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逾期未归)、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条  对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一)办理退休后学校返聘的人员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使用的资产,但应先经本单位资产主管领导批准,并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聘任期满后,本人要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二)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学校未返聘,包括继续带研究生或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使用的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并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正式账、物交接手续。

(三)离退休人员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在工作期间因公使用的,如计算机、照相机等,离退休后本人仍需使用时应先征得原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应借用手续才可继续使用,借用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单位,借用老师负责保管,当设备不用时移交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出国两年以上、调出学校、自动离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向原单位统一追偿损失,原单位可直接向责任人按该资产折旧后价值赔偿,属人事处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失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相关人员离岗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属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资产折旧后价值赔偿。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调整前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实物需调出原单位的应先经原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调出人员需在原单位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原资产管理单位(含所属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在核实账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凡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导致资产变动流失的,资产调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如调动人员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督促其完成相关手续。本人拒绝执行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直接在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损失。

第六条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拨资产。新机构正式调整到位后,需在两周内由接收单位将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原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凡退休人员退休前应将自己名下所有设备转交本单位其他在职人员,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资产管理员失职,造成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教职工退休表上签字盖章的,原单位可向退休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追索相应赔款。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