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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冀财资[2016]32号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厅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有关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1月-2016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行政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同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各省直管县清查结果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各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

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

1.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省财政厅组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省直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省直部门(单位)和各地方的资产清查汇总结果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省直行政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也要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请予以说明。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其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行政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批复。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8月)。

1.省直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如未委托中介则无需提供)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行政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同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16年8月3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对省直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直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市(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9月)。

1. 省财政厅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财政部报告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省直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市财政局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

七、操作系统

省财政厅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省直各部门(单位)可通过财政专网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区,可以利用省财政厅在互联网部署的资产清查报表系统报送,或主动与省财政厅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