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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0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地顺利进行,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范围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二、教师的职责
 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尤其是研究生导师要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进行专门的安全及环保培训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固
 废固指实验产生的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或装有药品的容器、包装物等。对废固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或倒入生活垃圾中,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或按规定处理,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五、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交本单位后统一由环保部门处理。
 六、过期药剂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交本单位,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七、专人负责
 各学院、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回收装置
 各学院、单位必须安排专门地点存放废弃物,并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监管
 1、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学院、单位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2、相关学院和单位要与环保公司签订回收合同,由环保公司定期到学校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并由专人保存。
 十、违反本规定应负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0年4月28日